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八项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²/床)
      注:1500床以上的中医医院,参照床位规模 1000床~1500床的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八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中医医院各类用房的比例(% )
  注:1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2 药剂科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二十一条 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康复治疗区、治未病科(中心)等中医特色治疗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执行。
表3 中医特色治疗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
第二十二条 中药制剂室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执行。
表4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建筑面积指标(m²)
  注:中药制剂室如有特殊业务需求,应单独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中医医院,应按照50m²/人的标准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增加科研建筑面积。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增加适度规模的实验动物用房。
    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任务的中医医院,可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3000m²/个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000m²/个的标准增加相应实验用房面积。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的中医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五条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学生)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六条 设置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示教室,应根据高年资中医医师数的10%,按照示教室30m²/个增加用房面积。设置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中医医院,应按照名老中医药专家100m²/位增加传承工作室用房面积。
第二十七条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中医医院,应增加1000m²培训用房面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学员数量,应按照10m²/学员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应按照12m²/学员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第二十八条 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病房的中医医院,应按照感染性疾病科30m²/床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承担重大疫情防控任务的中医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应按平战结合和有关规范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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